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大学国际化的目标,规范在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纳入常规人才培养体系中。学校支持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合作培养人才,鼓励在校学生出国留学。
第(三)条 在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坚持“扩大规模、保证质量、促进改革”的原则,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背景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留学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出国(境)留学项目,如暑期班、交换生、访问生、学历生等,由学校派出的普通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设立出国(境)留学项目,组织出国留学学生的选拔和派出工作,落实与国外院校的合作培养项目,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协调、处理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教学和管理等事宜。
第(六)条 学院是国际合作培养人才的主体,根据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落实各种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出国(境)留学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活动,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选拔和派出工作,负责学生出国(境)后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学历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以及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考核。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与国外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学生的数量、专业要求以及费用预算情况并发布选拔通知,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工作。
(二)相关学院公开发布选拔通知并组织学生报名,按时将学生报名名单上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报送的预报名名单进行选拔,包括初试、复试等环节,最终确定出国留学学生名单。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最终出国留学名单予以公示,并下发所在学院。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学生办理院校申请和签证申请手续,国外合作院校决定是否录取,若对方学校拒绝入学,学生出国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出国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学生在派出前必须按照要求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行前教育。派出学生按时到国外院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国外院校的校规校纪。
第(九)条 派出学生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选择与我校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相对应的课程,回国后,我校承认其修得的学分。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外学习期间,需与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持联系,定期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需及时与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结束后,应到国外院校相应部门办理毕(结)业手续。回国后,按期返校,按照规定办理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派出学生出国学习前必须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期间的学生,必须随原班级继续学习。
第(十四)条 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派出学习期间有意申请国外学籍的学生,需提前与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籍手续。派出学生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未能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学分认证的流程
(1)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
(2)上交国外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成绩单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4)未修够学院规定总学分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对相关课程进行考试,以达到毕业标准。
第五章 毕业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我校留学项目的学生,可以不提供英语类证书,但应提供同等层次语种类等级考试证书。
第(十七)条 参加我校留学项目,应提交普通话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参加合作院校举行的各项学术比赛、文体娱乐社区活动等可作为社会实践活动记入我校毕业实习档案。学生需向我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交图片及文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留学项目的毕业年级学生,可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但需在规定时间参加我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现场答辩的学生,需提前与论文指导老师联系,可采用网络视频方式答辩。
第(二十)条 参加我校留学项目的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应按时回校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回校办理毕业手续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迟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