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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项目选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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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8 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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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和实施学校的教育国际化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深造,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合作情况,特设立河北外国语学院出国(境)留学奖学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在籍专科及本科生均可根据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

第四条: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项目分为全额学费减免奖学金、半额学费减免奖学金、30%学费减免奖学金等。

第五条:“全额学费减免奖学金”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免交国外大学学费,正常缴纳注册费;

第六条:“半额学费减免奖学金”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除缴纳注册费以外只需缴纳国外大学要求的一半学费。

第七条:“30%学费减免奖学金”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除缴纳注册费以外只需缴纳国外大学要求的30%学费。

第三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九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大学生优先;

第十一条:列入学校当年贫困生名单的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二条: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等级考试或国际语言证书达标的学生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或被广大师生认可;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党员、学生干部及有特别突出的个人先进事迹者优先申报;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出国(境)留学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二级学院相应负责人组成,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组组长。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进行,评审对象为次年参加我校合作项目(包括暑期班)的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和学院意见,组织评审(必要时组织笔试和面试),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认可通知书》,认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遵守相应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法律和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该定期向国内负责教师反馈国外学习情况,便于学校对出国(境)留学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学金获得者按期完成学习交流任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学习心得及相应证明(包括成绩单、照片、国外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获奖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退还相应奖励费用:

(一)出国(境)留学前经常无故旷课,旷课次数达10次以上;

(二)出国(境)留学前违反我校校规校纪;

(三)在院校申请和签证申请阶段,所在学院或学生本人未能及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或材料失真;

(四)学生出国后未按照我校及国外学校的规定选课、上课、回国后不能及时提交国外成绩单;

(五)学生出国后违反所去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被国外学校遣送回国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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