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河北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8 16:41:59
访问量:975

河北外国语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2.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一般不得转学、调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调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留学生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调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正式函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方可 。

3.校级奖学金学生不能调整专业。

4.申请变更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所在学院盖章或指导教授同意的申请书,并通过转入专业的资料审核和入专业考核后方能上报其大使馆和留学生基金委审核。

5.自费留学生需转学、调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方可批准。

6.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每学期末前提出申请,申请调整专业须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第一学期两周以内提出申请。

7.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变更专业:

1)本科生;

2)正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注册为“进修生”、“语言生”的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转为学历生,申请批准后生效。

(二)转学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2)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辅导员同意,报国际留学生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3)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

4)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持《河北外国语学院留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一)休学

留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1.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休学: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生因病、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3)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5)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2.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必须休学: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手续的学生,其所在院()不予报到注册,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2)因身心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学生怀孕、生育者;

5)患有精神疾病的学生。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国际留学生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一周内应当离校。

2)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奖学金生不享受奖学金的待遇。

4)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6)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二)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国际留学生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在复学前两个月将医院的健康证明寄到我校,征得我校同意后,方可来华。来华后须经复查,符合健康标准者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4.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5.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退学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留级降级

凡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未合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留降级的学生要向学校缴纳降留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退学

一、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2)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到学校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3)在一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4)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5)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四门课程(含四门)或在校期间累计达六门课程不及格的;

6无故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8)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11)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12)学生因病应当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

1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4)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等费用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予报到注册,耽误时间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者;

1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需作退学处理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学生退学,由辅导员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国际留学生学院审核,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国际留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外国语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二)退学费

所有需要交纳学费的留学生缴纳学费后于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90%;开课后中途辍学、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上半年4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4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下半年10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10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已交学费不退。

退费时,需要交回原发票。院校申请费一律不退。

申请退学的留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五、毕业与结业

1.留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作出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并记入个人档案。

2.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3.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时有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2)毕业考试或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3)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者。

4)考试舞弊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4.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5.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6.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相应标准,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7.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

2)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4)办理离校手续和结算学费,符合毕业相关规定。

六、离校

1.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前须到国际留学生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学校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对于毕业生在所有离校手续办妥后,最后发给各种证书。

2.因休学、退学离校的留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好离校手续离校。

3.转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好转学手续7日内离校。

4.结业或毕业的留学生,在结业或毕业后的10日内离校。毕业、转学的留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需向国际留学生学院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半个月,但应按规定交费。

5.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留学生, 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以及毕业(结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6.留学生学历生的有关延长学制,参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非学历生参照学历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7.留学生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就业、打工。否则,学校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返回上一页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好友 分享到QQ空间 复制链接